李长庚喝了两口热茶润润喉后,再次说道:“至于巡盐御史的职权,整体上经历了一个发展、扩张、稳定的过程之后,才成为各地实际上的盐政管理者,并非一蹴而就。
英庙时期,巡盐御史的权力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,在取得独立执法权时,巡盐御史关于盐政的职责主要是提督军卫、巡司缉捕私贩,而御史原本就有监察、弹劾权,从而构成了巡盐御史在正统朝的两方面权力。
正统四年,为规范巡盐御史的职权,朝廷曾以敕令的形式加以申明巡盐御史专巡私贩,并纠察奸弊,毋得催课,都转运盐使司之权不宜侵越,明确规定巡盐御史不得侵犯都转运盐使司的权力。
天顺朝后,巡盐御史开始拥有对部分盐场事务的查勘权,即开始有权监督运司的部分政务工作。
天顺元年,朝廷因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山东运司所属盐课司地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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